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规定,加强集团公司党员领导人员作风建设,规范从业行为,依据中央“八项规定”和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企业实际,制订《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“十个严禁”》,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在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基础上,要严格执行此规定。
1、严禁违反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,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。不准违反招投标程序违规购买、租赁、处置资产设备,违规进行工程、劳务分包;不准违规出售出租土地房屋;不准超越权限招生引员。
2、严禁设立和使用“小金库”帐外帐。不准使用假发票;不准弄虚作假,以其他名义将“四项费用”转移、虚列;不准违反上级关于国企领导人员职务待遇的有关规定,用公款报销或向所属单位摊派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3、严禁利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,为本人及亲属牟利。不准安排配偶、子女及亲属参与插手工程建设、物资采购供应、设备租赁、土地房屋出租等经营活动。
4、严禁收送礼金、会员卡、购物卡、商业预付卡及各类有价证券。不准巧立名目滥发加班费、奖金、津贴、实物;不准违规用公款购买、收送上级明令禁止的贺年卡、明信片、年历及烟花爆竹、烟酒、花卉、食品、纪念品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。
5、严禁违规购置、租赁、使用公务用车、办公用房。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、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;不准公车私用、超标准发放交通补贴。
6、严禁借公务之名变相公款旅游及到高档娱乐场所、各类会所消费。在公务活动中,不准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、住宿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套间、食用高档菜肴、饮用高档酒水;不准乘坐飞机头等舱、商务舱和火车特等座、商务座;系统内部会议不准到系统以外的场所召开。
7、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。不准参与赌博活动。
8、严禁签订虚假合同,损害企业利益。不准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各类证书证照;不准私刻公章和伪造印章。
9、严禁各级领导人员干预、阻挠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调查。不准包庇袒护信访举报对象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。
10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。
党员领导人员违反“十个严禁”(包括上述18个“不准”)的,将依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,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,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查处。
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央、北京市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,不折不扣地抓好集团公司“十个严禁”的落实,要采用多种形式将“十个严禁”在本单位公开,自觉接受职工监督。各级纪委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,对发现的问题,要严肃查处。
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。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